
台南市男子阿信(化名)与妻子结婚后,妻子沉迷于道教信仰,自封为某天后,称两人同姓,如发生性行为生子是乱伦,拒绝同房;妻子更挥霍公司资金,导致公司被查封不动产,妻子还殴打阿信、乱摔家中物品,阿信诉请离婚;台南地院判决准许,阿信可请求378万5876元(新台币,下同,约12.5万美元)。
阿信与同姓妻子于2023年9月间结婚,双方原本都有道教信仰,但他提起请求离婚诉讼,主张妻子婚后沈迷于修道,刻做以自己为名的神像,命名自己为某「天后」,过度神迷于宗教信仰,让他束手无策;且妻子无法控制自身脾气,常砸毁神坛、家中器具。
阿信指出,妻子屡次声称同姓结婚属婚姻禁忌,如发生性行为生子,即属乱伦;妻子自我主义强烈,言语极为情绪化,曾出言要求离婚称「我没有要和你做夫妻」、「同姓不要」、「我没和你同姓乱伦你」、「你不要想乱伦不要生」、「玉皇大帝没叫你同姓乱伦要记住」等。
阿信表示,妻子常有与宗教信仰有关的怪诞的说词,如在脸书贴文称「灵魂.高科技卵子精虫不用经由性行为也可生小孩」、「小玉皇上帝 天国.天帼 是基督潘托克托的 佛教释迦牟尼佛请教学习如何生高科技精虫不用经由性行为」、「此土地不盖骑龙观音像不是主」等。
阿信认为,妻子思想及认知过度陷入于宗教思维,日常思考行为及沟通已难以客观理性待之;当他努力工作经营公司业务支付家庭生活各项开销,妻子却滥用公司金钱,投资不当,导致被行政运行署台南分署查封不动产,加上妻子长期冷淡对待他,他已心灰意冷。
阿信说明,妻子亟欲摆脱彼此婚姻束缚,造成婚姻极度不和谐,违背同居义务、拒绝同居,堪认妻子已无再维持婚姻的意愿;另外妻子曾有自言自语、暴力、自残念头,且有殴打朋友、多次殴打他即购买长铁钉之情形,实已达客观理性正常人无法忍受状况。
阿信指出,他隐忍多时,所处情况实已达于任何人处于同一境况,均将丧失维持婚姻希望程度,堪认定两造之婚姻已生破绽,而无回复希望;且两造分居,形成陌路,因此请求离婚,并请求分配剩余财产,向妻子请求给付584万余元。
台南地院指出,阿信妻子因思想、言词怪异荒诞不经,悖离现实,已无诉讼能力,裁定选任律师李慧千为诉讼代理人,抗辩指出,病情摘要记载:「依据先生表示,病人因为小产的事件,这三四个月来情绪不稳」,可知两造婚后生活应该是和谐正常,妻子并曾怀有身孕。
代理人表示,阿信妻子因遭遇小产事件而情绪不稳,于此期间至2023年究竟因何事,让妻子成为现在的精神状态;妻子现在的精神状态,是否已达无法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及是否不可归责于丈夫,应由丈夫负举证之责。
按民法第1052条但书规定,离婚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,仅他方得请求离婚;代理人指出,依社会通念及正常判断,没有人会自愿让自己精神异常,必定是因为身心疾病等因素所致,实不得因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而归咎于妻子,请求驳回丈夫诉讼。
法院认为,依据查阿信提出妻子自身刻做神像照片、两造LINE对话纪录、妻子脸书贴文截屏、行政运行署台南分署不动产查封登记函等,阿信主张堪信为真实,妻子空言否认自非可采;经核妻子作为,已堪认不论何人处于与阿信相同境况,均将丧失维持婚姻意愿。
法院审酌,阿信与妻子维持婚姻生活互爱、互信、互谅基础已经动摇,难期共同追求幸福美满之婚姻生活,堪认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,且该重大事由之肇因系可归责于妻子,阿信以两造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以外之重大事由,难以维持婚姻,请求判决离婚,于法有据。
法院调查,阿信婚后剩余财产为90万1779元,妻子婚后剩余财产为847万3530元,两造剩余财产差额为757万1751元,平均分配后,阿信所得请求金额为378万5876元;阿信诉请离婚以及请求妻子给付378万5876元,为有理由,应予准许,逾此部分之请求,则无理由,应予驳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