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台南一名射箭场教练与女学员发生婚外情后,妻子传讯「对于妳的加入感到开心」,鼓励女学员开始「三人同行」关系;等女学员与教练分手,妻子才提告主张配偶身分法益遭侵害,求偿50万元。台南地院查看相关消息,认定妻子自始知情并同意判决驳回。
判决书指出,台南市一名射箭场教练与妻子结婚后,两人共同经营射箭场,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;一名射箭场女学员在2023年7月间成为员工,妻子却发现丈夫与女学员相处情况暧昧,查看射箭场监视器,发现两人有拥抱亲密行为。
妻子再通过双方通信软件对话,得知丈夫与女学员已发生性行为;妻子提起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诉讼,主张她向丈夫摊牌,表示已知道两人关系,丈夫仍执意与女学员交往,她考量子女尚年幼且须兼顾事业,只得选择隐忍。
妻子指出,去年3月间女学员告知丈夫已另结新欢,提出分手,4月间自射箭场离职;她表示,因女学员与丈夫交往,导致她配偶权受到侵害,受有精神痛苦,依侵权行为法律关系,请求对方应给付50万元。
女学员承认曾与有妇之夫交往并发生性行为,但她是经妻子鼓吹、邀约,才同意开始「三人同行」关系;她主张妻子从一开始就知道并同意她与丈夫交往、约会及发生性关系,对方还称「不认为妳破坏家庭」、「对于妳的加入感到开心」、「期望妳陪伴、满足丈夫之性欲」。
女学员更指出,三人共同生活在一起,她因得到妻子的允诺而阻却违法,应不成立侵权行为,自无须负损害赔偿责任。
台南地院认为,女学员与有妇之夫交往并发生性行为,依据女学员提出她与妻子的通信软件LINE对话纪录,妻子曾发送「你只要记得,我一定是保护你的角色,这个需要时间调适,但我可以担保教练算是好男人」、「一定保护你啊」、「我是没有排斥你」。
妻子陆续发送「你的经期准吗」、「会算安全期吗」、「有人说想跟你睡」、「你大概自己心里知道会发生什么事」、「我记得我有跟你说过『很开心你能加入』之类的话,到现在还是没变,是真的开心,没有勉强」等消息,日期都在她得知两人发生性行为之后。
法院指出,妻子得知丈夫追求女学员后,主动说服女学员与丈夫交往,可证自始知情并同意;2023年8月,妻子又发送「与其说是破坏或介入家庭,倒不如说是加入这个家庭」、「我也说过,我们三个人是非正常一般伦理关系,所以无法从传统一男一女的观念套入」。
「你现在之于我,我的想法是就跟双子一样,没有分谁大谁小」、「我们等于是一体的,只是分成二人」;2023年12月间发送「他现在就是缺一个能打理家事跟100%陪伴做爱的对象,我没办法全部包办,就找别人来填补空缺」等消息,可证妻子持续鼓励女学员与丈夫发展男女朋友关系。
去年2月,妻子又发送「我不想每次约会都变成三人约会的原因是因为不想变成烟雾弹」、「烟雾弹感觉很浓厚」、「加上他自己之前说溜嘴,说我是烟雾弹」等,女学员回复「但我过年前就已经在想,是不是要跟他分开了,只是在真的要跟他提之前,我会想先跟你讲」。
法院表示,女学员与有妇之夫交往后期,曾主动向妻子表示分手念头,可征未曾隐瞒她与施的感情状态;至于妻子称未真正同意女学员与丈夫交往,是基于压力勉为容忍,去年1月她曾传讯给丈夫:
「我对于这两周冷淡你的态度感到抱歉,另外,这七年来没有认真经营跟你的性欲感情感到抱歉,是我不努力,是我选择把孩子生下来,是我没资格对三人关系感到不舒服,既然你调适好了,对我的态度也可有可无,那么你开心就好,祝福你」。
法院认为,相关内容是表达对于「三人关系」感到不舒服,然发送消息后,对于三人相处模式并无任何改变具体作为,则由之前的对话,堪认女学员辩称她与有妇之夫交往并发生性行为,妻子自始知悉并同意,则妻子相关主张,即无可采。
法院审酌,妻子既允诺女学员与丈夫交往,三人还因而一起同住,女学员持续有妇之夫发生性行为,则妻子以配偶身分法益受到侵害,请求对方赔偿其所受非财产上损害,即属无据,为无理由,应予驳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