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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台立院三读核电可延役20年 政院:核三除役

    经济部表示,各项子法及核安检查事项均有待核安会修订,在核三厂2号机运转执照于5月17日届期前,核电厂运转执照期限仍是40年,核三厂2号机会如期停机。(本报数据照片)

    赶在核三厂2号机运转执照17日到期,台湾正式进入非核家园前,立法院昨(13)三读通过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修正案,核电厂运转执照有效期最长40年,期满后得申请换发执照,换发的运转执照有效期间,自执照生效日起算,最长20年。

    核电机组运转期限延长,国际间已有多国采行类似作法。日本在2011年福岛核灾后修法,将核电厂运转期限从40年延长到60年;2023年日本再修法,扣除停机、岁修等时间,核电厂实际运转时间可逾60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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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虽然在野党修法让台湾的核电厂延役有了法源依据,但行政院昨天表示,修法无涉核三厂2号机,目前也无相关延役评估规画。

    行政院长卓荣泰表示,即使完成修法,核三厂仍要依法除役,重启至少需要3年半,期间就算缺电,也无法靠核三解决。他强调台湾没有缺电,当前政府持续发展多元绿能,并期待台电大型电厂能陆续完工,再搭配民营电厂,台湾到2032年前用电无虞。

   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今年3月31日初审通过核管法第6条修正草案,国民党民众党立委表示,放宽规定给予弹性,并不代表马上就要进行核电延役;民进党立委质疑核废料无法处理,核电厂延役恐将产生更多核废料,条文最终保留送党团协商。

    立法院会昨天处理讨论事项,朝野党团皆甲级动员,蓝白党团提出再修正动议条文,最终凭借人数优势通过,完成三读修法。

    根据三读条文,核子反应器设施运转执照有效期间最长为40年,如果在期满后必须继续运转,经营者得在执照有效期间届满前向主管机关申请换发执照,未照规定换发执照不得继续运转;运转执照有效期间届满后须再继续运转,经营者得向主管机关申请,经确认无安全顾虑并审核同意换发执照,始得继续运转。

    国民党立委葛如钧表示,核电虽非完美,对台湾却有其必要性,更是当今国际能源政策的主流趋势与共识,本次修法并非为延役而修法,而是为台湾能源安全打开一扇务实的门,让政府在面对日益严峻的供电挑战时,多一项可用的政策工具。

    民众党立委张启楷说,核管法早在8年前就开始讨论,目前世界趋势就是返回核能,多数先进国家也都延长核电厂使用年限,在野党修法去除法律障碍,主动权仍然在执政党手上,「如果以后不实施,造成电价上涨、人民健康出问题,民进党要负全部责任。」

    民进党立委吴思瑶指出,蓝白不敢推动「高低级核废料选址条例」,选择性修法根本诈骗全台湾,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核电厂「除役后又重启」;如果国会都没有共识,社会能有共识吗?蓝白要当诈骗集团,民进党拒绝当共犯。

    立法院13日三读通过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修正案,国民党立委举牌振臂欢呼。(记者林伯东/摄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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