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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人工生殖费减税不成 台女1原因败诉 立委批:制度陷阱

    人工生殖手术费抵税,必须符合医疗院所「会计纪录完备正确」的条件,被质疑有违反宪法平等权保障之虞;示意图。(本报数据照片)

    台湾一名女法官在北市某诊所花37万余元(台币,下同,约1.2万余美元)做人工生殖手术求子,报税时将这笔花费列入「枚举扣除额」的医药及生育费想减税,却被国税局打回票,理由是该诊所非财政部认定的「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」,官司打六年败诉。女法官痛批,患者无法得知就诊的院所是否为「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」,这根本是国家怠惰的借口。在野党立委也齐呼这是制度陷阱,卫福部及财政部应全面检讨。

    台湾少子化情况严峻,政府祭出各种鼓励生育方案,补助不孕症、让人工生殖医疗可获税务减免是其中一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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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这名女法官将不孕症手术的37万元医疗费,以枚举扣除额申报,原以为可退税3万余元,却被台北国税局剔除,还要女法官补税6万余元。女法官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查、诉愿,都遭驳回,因而提行政诉讼。

    女法官提告主张,过去有释宪案,长照机构的医疗单据,可免受所得税法关于「会计纪录完备正确」的限制,不孕症妇女也应受平等对待;且她的就医费用帐目已获国税局确认并无虚报,税法却未同步修改,以符合政策目标,「税务机关不能以查证不易,作为国家怠惰的借口」,请求法院撤销国税局处分,退税3万余元给她。

    台北国税局主张,根据所得税法17条,只有支付「公立医院、健保特约医疗院所与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」的医疗费,才能枚举扣除,女法官就诊并非财政部认定的医院,还曾被查出有逃漏税嫌疑。至于该诊所虽被政府列为手术补助方案中适用的人工生殖机构,但政府并未要求名单内诊所必须会计纪录完备正确,这是两回事,请求法院驳回妇人之诉。

    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审理时,承审法官质疑所得税法第17条,违反不孕症夫妻依宪法享有的平等权、生育权、不受歧视医疗照顾条件的健康权,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,但宪法法庭认为条文未违宪,裁定不受理。

    后来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医药费是否可以纳入报税时的枚举扣除额,所得税法已规定医疗院所要不要成为「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(诊所)」,是由医院主动申请审核,纳税义务人在选择医疗院所时,可以自行决定。北高行也指出,释字第701号的适用范围,仅限于长照医药费,判决女法官败诉。

    女法官对判决结果感到遗憾,她说,除非宪法法庭介入,否则难以撼动,「我好累,不上诉了!」女法官受访时,对税法的僵化感到无奈,「连我如此了解法律的人都无法争取合理的权益,其他女性更难获得保障」,台湾有上万个不孕症家庭都遇到手术不能抵税的问题。她质疑对于解决少子化议题,卫福部、财政部似未横向联系。

    民众党立委陈昭姿、国民党立委翁晓玲都表示,此案凸显目前制度存在资讯不透明、跨部会协调不良。政府一方面鼓励不孕症女性接受人工生殖治疗,并用公帑补助,但另一方面却让民众在报税时才发现诊所「不是会计纪录完备的医院」,而无法列医药费扣除额,这对患者根本是资讯不对等,也是一种制度陷阱。

    陈昭姿认为,卫福部与财政部有责任勾稽双方名单,才能避免「卫福部补助的医疗机构,却是财政部未认定会计纪录完备的医院」事件重演。

    卫福部次长林静仪表示,卫福部权责是管理全民健保特约医疗院所,有无核实申请健保费用,以及其医疗程序、医疗行为有无符合相关法规,并未涉及民众报税问题。林静仪说,医疗费用抵税行之有年,关于民众报税问题,与国税局认定有关,医疗院所会计纪录是否完整正确,此为税务机关负责,「报税非卫福部业务范围。」

    财政部则指出,通常能做人工生殖手术的医疗院所,都会有一定规模,案件中的这位妇人究竟是去哪一间院所,则可能涉及个案问题,因此还不会「到财政部这里」,或在国家政策上去因此进行处理或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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