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艺人黄子佼无故持有2259个未成年人性影像,被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罪起诉,一审被判8月徒刑,并科10万罚金,案件上诉台湾高等法院。高院今继续安排调解程序,黄子佼至今已与10名被害人和解,不过黄在离开法院后,受命法官陈俞伶为确保审判能顺利进行,又处分黄加保50万元,并限制出境、出海,黄的保金累计85万元。
高院表示,此次的加保为受命法官个人的「处分」,并非合议庭的「裁定」,黄子佼若不服可由「准抗告」救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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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诉讼法第416条规定「对于审判长、受命法官、受托法官或检察官所为下列处分有不服者,受处分人得声请所属法院撤销或变更之。」其中即包括羁押、具保、责付、限制住居、限制出境、限制出海、搜索、扣押或扣押物发还、变价、担保金、因鉴定将被告送入医院或其他处所之处分。
黄子佼在侦查期间认罪,检方命35万元交保,但到了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时,黄又翻供,检方具体求刑7到9月。北院认为黄购买的未成年人性影像数量达2259个,性影像客体的儿童、少年人数有35人,黄子佼犯行自然提高儿童及少年成为性剥削对象的危险性;黄的购买行为促使性剥削「供需关系」存续,黄供称是为「纾压」而购买性影像,但性影像档案中儿童或少年供称被拍摄时的年龄只有10到17岁,分别就读国小至高中,判他8月徒刑,并科罚金10万元。
高院在4月28日时也曾开过调解庭,当时黄未出庭,但完成与5名被害人和解,今日高院再安排黄和5名被害人调解,也全都和解。